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 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被省应急管理厅确定为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单位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应急管理局(地址:遂昌县古院人防大楼;邮编:),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公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
附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 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着力全面提升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预防和遏制一般及以上事故,推动我县非煤矿山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立足“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防范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目标,坚持严格准入与淘汰落后、创新安全科技与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提高人员素质与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与重大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与监管能力建设“五个结合",不断提升我县非煤矿山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矿山生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山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明显增强,一般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安全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推动科学规划设置矿权,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 权”进行资源配置,杜绝人为分割资源。
2.整合优化生产系统,全面消除相互开采存在风险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
3.整合重组矿山企业,继续推动遂昌县宏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重组后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完全融合,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只能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4.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产超过3年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和销号。
(二)严格安全准入标准。
1.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最小开采规模标准。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
3.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4.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
5.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三) 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8次,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2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班必须下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露天矿山应参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建立并落实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2.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大专学历),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学历(无提升系统的矿山可以不配备机电副矿长);矿山专业技术人员应配备满足《浙江省矿山安全技术工作指南》(浙应急基础[2021]93号)要求。
3.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 有釆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大专学历)矿山凿岩台车,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应满足《浙江省矿山安全技术工作指南》(浙应急基础[2021]93号)要求。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新员工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小型矿山只能有一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账,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6.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每月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形成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7.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应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现状图必须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相邻采区或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和中段平面图上应正确标 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
(四)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进一步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
1.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
2.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单次提升超过9 人的,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当于2022年底前淘汰完毕。
3.加快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建设步伐,在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 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不断向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迈进。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4.所有尾矿库应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地下矿山应当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主井(硐)口、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提升机房、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室、水泵房、地下炸药库、主扇风机房、中央变电所、油库等主要碉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 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釆场和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五)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公布。
2.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3.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与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
4.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检查企业与验证政府工作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行“解剖式”等有效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及时更新遂昌县安全生产监管综合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数据,逐步实现将企业风险监测数据接入“工业企业安全在线”信息化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工作责任人员,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切实将各项措施,确保重点县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矿山凿岩台车,根据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特点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可考核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确保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聚焦10类严重违法行为和48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等措施,形成严管、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盯紧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或聘请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人”,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严肃依法处理,并约谈曝光、追责问责。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严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月31日前报送县应急管理局矿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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