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单位、有关矿山企业: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8〕367号)要求,现将《固原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固原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
固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
固原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市委四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和我市“生态优先、富民为本、绿色发展”的发展定位要求,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规划按照区厅文件要求自行制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市委四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固原市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立足自然资源领域管理职责,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对矿山企业开展深度综合整治工作,实现矿山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集约节约水平显著提高,充分保障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二)主要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到2020年底,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采矿区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抑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保护、治理和修复。通过矿山深度综合整治,促进矿业绿色发展,推进全市空气质量稳步改善。
(三)整治范围。市局登记发证的矿山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摸底排查。排查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采矿废渣等情况,排查企业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存在滥采乱挖、浪费和破坏资源的情况,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确定的“三区两线”(“三区”指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两线”指重点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的直观可视范围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采设备,以及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特别是经化学反应处理后的废渣,是否具危险性(包括自燃、塌方等),是否有相应的处置方案或措施等,逐项统计分析汇总,建立整改整治矿山企业清单,企业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
责任单位:地质环境与矿产科、执法监察支队。
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前。
(二)停产整治。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要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矿山名单和整治合格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停产整治的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当地国土、环保等部门联合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地质环境与矿产科、执法监察支队。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公布名单和整治标准。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三)取缔关闭。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会同环保部门报请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地质环境与矿产科、执法监察支队。。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四)生态修复。在建和生产的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采矿或盗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区域,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和固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开展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地质环境与矿产科、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科。
完成时限:2020年10底前。
(五)废物治理。要加大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规范采矿区废弃物堆集区域、堆放高度,纠正矿山企业乱堆乱放、管理无序等违规行为;短期内可以在开采井场四周设置一定高度的挡风抑尘墙(镀锌、彩钢、镀铝锌、铝镁合金板防风抑尘网),与周边环境进行物理性隔离,减少起尘量,同时露天矿山开采设备,按照制定的恢复与复垦方案,对裸露土地及时恢复治理;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碴,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地质环境与矿产科、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科。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完成。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矿山企业要按照编制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成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因生产造成的地面塌陷及伴生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及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等情况。在采区内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分别在可能沉降区(采空区垂直投影的地面范围)、可能移动区(采空区上方周围可能移动的范围)和稳定区(移动区以外,作参照对比)设线布点,了解地面高程的细微变化,适时采取防地面沉降措施。通过采用与生产结合的工程手段,预防和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坚持安全生产,环境安全,力求矿山生产与地质灾害防治同步进行,实现消除地质灾害、生态复绿、环境和谐的目的。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开采准入审批。严格执行规划,要严格执行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露天矿山的管理政策,从源头抓好露天矿山的管理。
(二)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在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要将矿山升级改造作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发展。矿山企业要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主要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严格落实保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到真投入、真建设,取得真实效,确保及时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并顺利通过评估核查。
四、工作要求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任务艰巨、涉及部门较多、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科室、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国土资源局局成立分管局长任组长,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科、执法监察支队、地质环境与矿产科负责人为组员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质环境与矿产科,地质环境与矿产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有关矿山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结合本矿山企业实际,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和各年度矿山综合整治计划实施方案(2019年和2020年分别于当年2月10日前完成),确保行动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联动。要切实履行责任,围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重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建立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制定季进度和月进度计划,有序推进工作开展。要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执法巡查,对不按“一矿一策”方案开展整治的矿山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进度。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不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矿山,责令限期修改完善开发利用方案,并提出整治或关闭的意见。
(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对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标准,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以及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既不主动退出,又拒不开展矿山整治、不按“一矿一策”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矿山综合整治等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国土资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鼓励媒体监督,支持协助媒体深入报道矿山综合整治进展,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矿山企业的高压态势。
有关企业在该方案下发后,每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向固原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年6月20日和12月15日分别向固原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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