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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22-03-26 10:49:13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国内煤矿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根据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辽煤管办〔2020〕77号),我局制定了《阜新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阜新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国内煤矿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生产及维修的地方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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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正常生产和有维修活动的地方煤矿。

三、排查主要内容

1.证照等情况。生产和有维修活动的煤矿证照是否齐全。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行为。

3.采掘部署及“一优三减”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一规程三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高瓦斯矿井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矿山防尘系统,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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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8.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9.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0.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1.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防尘系统,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2.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3.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14.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与救护队签定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火灾、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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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落实情况。是否制定方案进行研究部署、组织推进;整治内容或任务是否结合煤矿实际、符合有关要求;是否认真组织进行隐患排查整治,制定的“清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浮于表面、避重就轻刻意回避,制定的制度措施是否有效。

16.“四化”建设情况。是否制定具体规划进行安排部署;是否明确具体的工程、项目及推进举措;是否有实质性进展及成效。

17.根据实际情况应排查的其他内容。

四、工作组织

为加强对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宁德双

副组长:岳红闯、赵玉林、姜春禄、曹守东

成 员:安监科和行政审批科全体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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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科长王宏山担任。

五、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查主要内容以及井工煤矿221项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从2021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检查,落实安全管理的监管责任,检查指导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帮助煤矿落实整改措施。发现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的,要责令其重新开展自查。

2.阶段安排。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正常生产及维修的煤矿开展排查。对停产停工煤矿,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巡查、盯守责任,停产停工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及时组织开展排查。

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将“大排查”活动列入监管执法计划,分为两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21年春节前,按照《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2021年春节前全省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通知》(辽煤管监一〔2020〕81号)要求,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对安顺煤矿、高海煤矿、吉庆煤矿等停工停产煤矿进行全面排查督查。

第二阶段:2021年春节后,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对生产及维修的地方煤矿进行“全系统各环节”全面排查督查。

3.统筹协调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此次大排查活动是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县(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牵头部门、煤矿企业要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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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好《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结合以往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上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合分析煤矿的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现状和风险,找准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为大排查活动和执法检查夯实基础。

5.进一步提高执法针对性、精准性。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好《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20〕29号),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坚持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制度措施制定和制度措施落实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井上和井下相结合;坚持逢查必考,对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及员工没有风险意识、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清理井下采掘工作面违法承包行为。

6.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瓦斯超限不撤人、无风微风作业、违法承包转包、破坏监控、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透水征兆不撤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过程中,要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7.用好执法成果。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8.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大排查活动联系人报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每月1日前上报大排查活动和执法检查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参见辽煤管办〔2020〕77号文件附件1)、重大隐患(参见辽煤管办〔2020〕77号文件附件3)、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提请关闭煤矿、曝光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建议等情况。大排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1月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姜连军

电 话:4008-52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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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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