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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22-03-26 16:39:00

北政发〔2016〕4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自治区有关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建设管理大会战的整体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填埋毁坏红树林等违法行为,推进高岭土、海砂、河砂开采的规范管理,强化河道、海域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扭转目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不严、综合利用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2018国家整治矿山政策_矿山整治 环评_土地整治规划环评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等法律法规矿山整治 环评,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实行依法审批、依法监管、依法保护,对涉及矿产资源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二、科学编制各项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政府在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时,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方向、任务、重点领域,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同时,本着严格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重新科学制订各项矿产资源开采专项规划,明确可采区的可采量、可采高程以及采掘机具数量的总体控制计划和年度控制计划。对于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管理部门划定的禁止和限制区,要严格衔接到位,明确禁采区和可采区。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要求的,不得新设立采矿权;已有采矿权但不符合规划提出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要求的,要引导逐步达到相关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环评工作

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依法开展环评工作,未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主管部门不接受矿产许可证和相关的用地、用海使用证的申请。全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环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和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旅游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开采区域建设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

编制和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新公布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行业评价指标,对达不到新“三率”行业评价指标的,一律不予通过。鼓励矿山企业设计利用经评审备案的低品位共伴生矿石,对暂不能利用的,应在方案中明确保护措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审查管理,明确专家、编制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编制质量考核,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对于河道采矿实行河道采矿许可制度,凡开采河砂的企业均需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采砂许可权,并实行采砂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社会(维稳)风险评估批复四证齐全才允许实施采砂的特殊制度。

五、进一步推进绿色和谐矿山创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矿山整治 环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矿地关系和谐的矿山建设,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绿色和谐矿山格局的目标。

六、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作为开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各级政府以及公安、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林业、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要联合行动,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坚决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法勘探或开采点、存储矿产品的场所进行排查,并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拆除并没收非法勘探或开采设备、工具,关闭非法勘探或开采场所,严厉打击非法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商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到位;对违法勘探或采矿涉嫌造成资源破坏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开采行为进行严格的矿权、环境、安全管理,对非法的、不按规定开采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治查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落实对工程建设所需矿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要求建设施工单位购买合法的矿产品,发现使用非法矿产品的,要立即进行查处,并视情节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察部门要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履职及协作配合情况,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参与支持非法开采等违纪违规问题。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责任体系,定期开展巡查,对辖区内发生矿产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制止无效的,必须自发现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县区政府要在接到违法采矿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对建设单位或当事人不停止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要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各级政府要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鼓励群众主动参与并提供线索,以便及时遏制和依法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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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采取高科技手段进行实时监管,对采矿基地、采矿机具安装视频监控和GPS定位等信息化、可视化监控设施,实现对采矿活动的远程实时监控。

七、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强化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意识,引导矿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完善管理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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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整治矿山政策_土地整治规划环评_矿山整治 环评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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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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