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设备信息六安市国土局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处罚流程

六安市国土局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处罚流程

来源:互联网 2022-03-30 16:33:37

监督电话: 4008-528-398-

行使依据: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环评报告矿山环评报告,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收费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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