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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杰凯过滤机的简单介绍

来源:互联网 2022-01-10 08:32:24

2021年9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重点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和查封案件进行跟踪和报道,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芦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1年8月4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会同新民市公安局辽保大队根据信访举报,对位于新民市胡台镇七公台村东侧一场地内的芦某某等人的小炼油点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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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6月中旬以来,芦某某雇佣陈某某等人租用胡台镇七公台村东侧一场地,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及其他证照的情况下,擅自将从黑龙江省大庆某油田运来的废油泥进行处置提炼加工,处置工艺为将油泥放入底部铺设加热设施的铁槽内,利用锅炉导热油加热,然后进行油水分离后得到产品,截至案发,共处置油泥约150吨。在处置中油水分离产生的含油污泥及污水(危险废物类别HW08 代码251-002-08)随意排放到院内的渗坑内,处置现场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地面被油污严重污染。对现场样品“可回收石油烃”技术分析的结果分别为54.2%、58.2%。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标准4.2规定“含有本标准附录B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有毒物质的总含量≥3%的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石油溶剂(可回收石油烃)物质是上述标准附录B所列举的有毒物质;对现场排放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水及含油污泥的渗坑进行采样及技术分析,检测项目为石油类,结果为91.4mg/L,已经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规定的3.0mg/L的限值。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符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立案标准,对芦某某、陈某某等人依法进行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第(五)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新民分局于2021年8月30日将该案件移送新民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法库县盛鑫鑫润滑油加工厂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1年8月25日,根据日常巡查线索,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一厂房内发现一非法润滑油加工厂。经查,这家润滑油加工厂租用沈阳宇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原有厂房,取名法库县盛鑫鑫润滑油加工厂,负责人龚某。院内建有润滑油加工设备及成品油罐等设备,油罐内盛有未出售的油品。该润滑油加工厂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收购来的废润滑油,用硫酸、白土等物质将其混合搅拌均匀后再通过过滤机过滤,最后将过滤好的所谓成品油装入油罐出售,以此获利。工人高某、孟某某先后受雇于龚某,主要负责对废润滑油进行加工。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非法炼油加工厂制作视听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通过对该加工厂负责人龚某、工人高某、孟某某的问询,其表示对违法事实清楚,认可无异议。经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现场遗留原料(废润滑油)等检测,原料废润滑油、白土为含矿物质油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特性。法库县盛鑫鑫润滑油加工厂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手续,无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资质,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法库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讨论研究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手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子立案追诉:(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的规定,于2021年9月18日,将案件已送法库县公安局辽保大队,目前,龚某、高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肖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1年5月31日,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沈阳市公安部门所移交案件,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线索,浑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联合立即到达事发现场,检查发现,肖某某(自然人)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贮存、处置、转运废机油、废机滤等危险废物。当事人肖某某通过简易装置过滤废机油,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营业活动的事实存在。2021年6月4日、7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肖某某进行询问,当事人供述其借用刘某某的油厂非法处置废机油,从三月经营至六月初,平均每天约收0.25吨废机油,刘某某平均每天约收0.5吨废机油,经认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类900-214-08。

根据肖某某供述,肖某某、刘某某均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营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合计超过3吨以上。肖某某、刘某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同意后,对此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魏某某(个人塑料加工点)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前辛台村的魏某某(个人塑料加工)利用渗坑排放清洗塑料废水。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渗坑中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20210404-3)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10毫克/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限值19.2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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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的规定,确认情节严重,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已经诉至法院,当事人一审败诉。

案例五:沈阳市铁西区可心小杨钣金喷漆修理部喷漆设施查封案

沈阳市铁西区可心小杨钣金喷漆修理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37号312号,铁西生态环境分局于 2021年3月1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喷漆作业未设置异味处理装置,废气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铁西分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西改决字[2021]第012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查封。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对违法喷漆设施予以查封,铁西分局先后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沈环查(扣)决〔2021〕第 005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西罚[2021]014号),对该单位喷漆用的设施及漆料实施了查封并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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